蓬溪县公安局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限养区犬只集中整治行动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限养区犬只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县城限养区犬只集中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集中整治时间

  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集中整治事项

  (一)禁养犬只。《关于加强限养区犬只规范管理的通告》 禁养的犬类、身高超过35厘米的成年犬、未免疫无证件的犬只禁止在县城限养区活动。    

  (二)不文明遛狗行为。整治未成年人遛狗,不栓狗绳、不戴嘴套、不戴犬牌,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不带清洁用具,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遛狗行为。    

  (三)进入禁止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旷继勋公园、墨砚湖湿地公园、奎阁广场、政府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医院、机关、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只扰民行为。影响邻里正常生活,污染公共环境卫生,被群众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五)流浪犬,无人豢养犬。限养区禁养犬只由养犬人自行转移安置,流浪犬、无人豢养犬只由社区负责联系犬只收容中心安置。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一)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广场和公园由主管单位予以劝阻,街面、城区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不听劝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犬只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犬只证件的,由社区网格予以劝导,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公安局机关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犬只管理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犬只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形象,积极监督和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举报电话:

  蓬溪县公安局:0825-110;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25-5425910。

  蓬溪县公安局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