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旦节后第一天,内江中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果,同时该院以案说法呼吁市民保护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两人使用电瓶电鱼

  2021年3月13日,郭某军、陈某武二人先后在资中县陈家镇双堰坳村、乌龙河支流麻柳河内使用电瓶电鱼。当日21时许,郭某军、陈某武被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中包括鲫鱼、河参、黄鳝、泥鳅、小龙虾共计2.58公斤。

  2021年3月16日,资中县公安局以郭某军、陈某武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于3月18日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22日,内江师范学院长江上游鱼类资源保护与利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郭某军、陈某武电鱼所使用的工具系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工具。

  2021年6月21日,资中县公安局将郭某军、陈某武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资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资中县检察院委托,内江师范学院动物学教授覃川杰等三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认定郭某军、陈某武违法行为所造成渔业直接及间接资源损失共计5676元。同时,建议由非法捕鱼者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补偿该区域的鱼类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

  内江市检察院遂向内江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庭审焦点

  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围绕争议焦点,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郭某军、陈某武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电鱼时瞬间电流会影响鱼类性腺发育,使鱼丧失繁殖能力,电鱼区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导致电鱼区域鱼虾及饵料生物死亡,破坏了水生生物栖息地。郭某军、陈某武二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电鱼行为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就该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郭某军、陈某武的行为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造成直接水生生物价值损失516元,间接水生生物资源价值损失5160元,应予以赔偿。同时,郭某军、陈某武在十年禁渔期、春季禁渔期内非法电鱼,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内江中院依法判决郭某军、陈某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内江日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5676元的鱼苗或成鱼;如在指定期间内不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的,则须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5676元。

  (高波 刘冰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