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2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近日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其中,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告、申请、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选聘。为保障基层责任人履职尽责,《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将给予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办法》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山洪灾害危险区危险等级、受威胁人口等因素,确定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具体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

  《办法》适用于我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使用范围为省级、21个市(州)水利、财政部门及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175县(市、区)。《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