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四川突发生态环境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月21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规范细化了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程序及措施,为有序高效应对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了保障。

  5方面重点内容,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应急预案》的发布,对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应急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环境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四川在线记者梳理发现,《应急预案》共10章,有5方面重点内容——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方面,建立了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分别细化了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及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等20个成员单位职责。

  预防、监测和预警方面,健全了风险防范和监测制度,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风险预防和监测工作任务,规范预警发布程序和预警行动措施。

  应急处置方面,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重点从先期处置、应急监测等8个方面细化了处置措施。

  后期工作方面,明确了事件调查、损害评估、补偿安置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要求。

  应急保障方面,重点从队伍、物资、资金等6个方面强化了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内容。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将启动I级响应

  从响应分级来看,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明确,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 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市( 州) 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III级响应,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IV级响应,负责应对。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预案》明确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和“分类处置,协调联动”的原则。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将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涉事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的指挥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处置合力。

  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为红橙黄蓝四级

  一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该如何预警、处置?《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县(市、区)政府应对能力时,所属市(州)政府、省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在处置措施上,又有哪些措施?

  四川在线记者了解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属地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组织采取先期处置,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同时,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环境应急专家则将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此外,《应急预案》还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