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奉子成婚”,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吗?
5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前妻欧某返还前夫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前妻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郑某与欧某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同居,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欧某生下儿子小郑。
2020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郑某同意小郑归欧某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两人均摊。离婚后,郑某怀疑儿子小郑并非自己亲生的,2021年1月的亲子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猜测。
郑某认为,欧某的这一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对他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上,欧某表示,两人离婚之后,前夫未按照约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因此不存在退还抚养费一说。其次,她在结婚时就已将孩子并非其亲生的事实告诉了对方,前夫是知道这个事实,并自愿与其组建家庭的。
欧某称,她从2012年5月怀孕,到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后就生下儿子小郑的事实也可以证明郑某是知道儿子并非其亲生,她也并未欺诈或隐瞒。
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23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小郑的抚养是否为欺诈性抚养?郑某是否有权主张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就有“(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虽然欧某辩称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已于婚前告知对方,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她并未提交向郑某告知了该事实的证据。
其次,双方陈述的认识时间至生育时间较短,郑某并不足以辨别儿子非亲生。最后,孩子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郑某、欧某两人,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儿子抚养费。根据现有证据均证明,郑某在纠纷发生前对儿子并非其亲生的事实不知情。
欧某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郑某并非小郑的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自己亲生的而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欧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前妻欧某返还前夫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一审判决后,前妻欧某不服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