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晚,四川泸州纳溪区丰乐镇石通村发生村民误饮醇基燃料事件,导致四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3人入院抢救治疗。醇基燃料及其危害性,再次进入公众视线,相关执法部门也加大了查处打击的力度。

  进入4月以来,四川宜宾翠屏区公安分局在全力开展“磐石”系列专项行动中,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案,查处涉案人员2人,查获用于非法销售的醇基燃料近6吨,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及时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警方发现嫌疑人埋在地下的储料罐警方发现嫌疑人埋在地下的储料罐

  一条火患线索牵出醇基燃料案

  “我所民警在一起火患处置工作中发现一门面内存储用于销售的醇基燃料,可能涉嫌严重违法……”4月10日上午,来自翠屏区西郊派出所的一个工作电话引起翠屏区公安分局经侦部门的高度警觉,各警种相互配合迅速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这很有可能是一起非法经营销售危化物品案件。”经办案民警初步查实:该门面承租人刘某春(男,49岁,宜宾市叙州区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进一步扩大侦察战果,彻底查明醇基燃料来源,民警通过对嫌疑人刘某春的社会关系调查再次发现:刘某春的弟弟刘某科系更大的销售商,并租用叙州区郊区一居民住宅用于存储醇基燃料,存在长期非法销售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

  循线追踪查获醇基燃料近6吨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翠屏分局经过前期细致勘察和大量走访调查,很快找到了嫌疑人刘某科存储醇基燃料的具体位置,组织警力一举查获。

  4月12日,民警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在刘某科承租的该居民住宅北侧偏房外三米远地下埋有一铁制容器罐,容器罐里装有大量白色透明液体,疑似醇基燃料。

  随即,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科开展审讯。据刘某科交代:该白色透明液体就是醇基燃料,容器罐系自己私自改装、掩埋,里面还有6吨左右的醇基燃料未销售。

  “因容器罐空间密闭,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而储存地点临近公路,周边还有碎石加工厂、村民住宅等,稍有不慎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办案民警告诉记者。

  为立即消除这颗“定时炸弹”,民警当即联系自贡一家有危化品销售、存储、运输资质的公司对容器罐内醇基燃料实施安全转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被警方查扣的醇基燃料运输车被警方查扣的醇基燃料运输车

  4年买卖醇基燃料400吨

  据了解,醇基燃料是当前新兴的一种工业燃料,由于热值高、方便快捷,被广泛用于工业热源、酒店食堂、餐厅饭馆、家庭厨房等领域,但大多数醇基燃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更不能被私自经营销售。

  为全面固定证据,确保该案快侦快破,民警通过对该房房东和周边群众的走访调查10余人,对其存储的近6吨白色液体物质交相关部门抽样鉴定确定为醇基燃料,有效固定关键证据。

  民警进一步查实:嫌疑人刘某科在明知道醇基燃料属于国家管制的危化品情况下,受利益驱动,自2018年以来,租用一独栋居民房,利用其偏房外一侧空地和一楼的空房用于摆放空置塑料桶和少许植物油用于掩人耳目,在北侧偏房外三米远的空地埋入20吨容量的铁皮容器罐。

  四年来,刘某科陆续购进醇基燃料近400吨,每次趁夜深人静时再运输到出租房,悄悄灌装到掩埋地下的容器罐内,随后高价分销到云南水富市及宜宾翠屏区、叙州区、高县等地用于居民炉具燃料,从而赚取巨额非法利润。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科已被翠屏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人员刘某春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

  刘媛媛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王禾

  延伸阅读: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也作了以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