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秋千由警示条围住,秋千上有“严禁攀爬、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却有成年人无视警示标识玩耍该项目,发生事故被摔成九级伤残后向游乐园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10月4日,张某购票进入某游乐园,在一秋千项目玩耍时因秋千坠落受伤。经鉴定,张某被摔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向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类赔偿总计20余万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发后张某的家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三河派出所报警,《接(报)处警登记表》明确记载涉事秋千有警示标志,另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现场照片,秋千由警示条围住,秋千上有“严禁攀爬、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游乐园作为秋千所有人,其提交的现场照片与警方《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的现场状况一致,能够印证游乐园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游乐园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张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现场的环境、警示标志有清晰的认知,其放任自己坐在带有警示标志的秋千上,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对其产生的伤害应由自身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掌控者。于个人而言,每个公民,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由的同时,相应地也应承担自身抉择所带来的风险。
当前正值高温暑期,成年公民应对自身及被其监护监管的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切忌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对明显存在的风险放任自陷应自负其责。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蒋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