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内部4S店内部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摄影报道

  11月21日上午,封面新闻接到市民张先生的投诉电话,他在成都一4S店购买新车,在合同签好后,事先和销售说好的1000元汽车消费券的补贴没法领到。他追问下,才得知已经领完,无法再领取。

  当天中午,记者来到成都市新都区的这家4S店。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从巴中到成都看车,看中一辆雪佛兰轿车,“销售告知我在现有的优惠上,还能领取1000元的‘汽车消费奖励券’。我专门问了销售,算上券最后价格相当于13.8万元。”于是张先生交付了定金。

  “11月20日我们签了合同,但发现无法领券。问了销售,说规则是车辆要上成都的牌照才能领取。”张先生说,此前销售并没有告知他有这些规则,本打算上巴中牌照,但为了领券最后同意上成都的车牌。

  张先生的购车合同

  11月21日上午,等到张先生办完所有手续,准备领券时,发现消费奖励券被抢空了。“之前销售没说清楚领券规则,让我以为只要购车就能获得补贴。第二次咨询,又说车上了成都户就能领券,我都妥协了,结果今天办理了,还是领不到。钱倒是小事,就是觉得他们打着消费券的名义,一而再地消遣人。所以我要求4S店赔付这1000元现金,或者是换成同等价值的物品。”张先生告诉记者。

  对此,该4S店销售经理王先生出面与张先生沟通。王经理回应说:“政府发出的补贴券被抢空了,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我在我的能力范围内,能协调的都帮张先生在协调,1000元现金肯定是不行,可以换成同等价值的东西。”

  当天下午,记者了解到,最终协商结果是,该4S店同意给张先生四桶四升的机油和两个机油滤芯,双方也达成和解。

  张先生购买的新车

  律师说法

  关于此次事件,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过程当中,对商家承诺的返利补贴的销售政策,要识别好汽车品牌方或商家是不是相关政策的有权决定主体,比如说本事件当中的汽车消费券,实际上是政府面向不特定消费者推出的,商家本身无法决定向谁发放,怎么发放,如果一开始消费者就明确这个概念,那么他就不会把这个因素作为是否向这个商家购买的决定标准,从而从根源上杜绝纠纷的产生。

  此外,对商家承诺的各种搭赠、免费服务,最好能够明确具体的时限、品牌、质量、型号等等一并写入合同,或者取得商家的其他书面承诺文件或者留存商家作出承诺的相关证据,在商家不能按承诺提供对应赠品服务的时候,有明确的依据、标准来判断,保证商家过度承诺、夸大承诺、以次充好等行为发生的时候有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