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近日,75岁的四川省高县居民聂卿玉和儿子江波多次向封面新闻求助称,她的小儿子江涛于1999年被人伤害致死,被告人张传忠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十三年来,聂卿玉母子一直不断向各级政法部门反映、申诉,终于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日前,江波向封面新闻记者证实,他已经通过12368四川法院服务热线查询到,宜宾市中级法院已经立案对高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9)宜高刑初字第124号”判决被告人张传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案启动监督审查,“案号为刑监3号”。

  聂卿玉母子求助媒体关注这起跨世纪刑事案的监督审查进展,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聂卿玉常常对着儿子的照片发呆

  案发:按摩起纷争被害人被刺死

  1999年8月3日凌晨,被害人江涛在高县文江镇(原高县县城)滨河路与被告人张传忠等人发生纠纷,被张传忠刺中右下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4时左右死亡。时年25岁。

  案件在高县县城引起极大轰动。1999年11月,高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传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高县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江涛的父母江会田、聂卿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传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传正、李庆、曾飞共同赔偿江涛被伤致死的死亡补助费、医疗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75920元。

  高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引号内为判决书原文)“1999年8月3日凌晨一时许,江涛(本案被害人,已死亡)与胡印、李远波、叶小春四人酒后到高县文江镇滨河路“港湾发廊”按摩,因要带店内女服务员外出被店主李夕芬拒绝,江涛等人打了李夕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传正、李庆闻讯赶到。在滨河路江涛先出手打张传正,双方发生扭打,后被旁人劝开。江涛认为自己吃了亏,遂纠集何吉康(江涛之姐夫)、何沙、樊朝成、胡印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火药枪、刀、木棒等凶器到滨河路意图报复,遇到闻讯赶到的被告人张传忠(张传正之胞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江涛误认为曾飞为“港湾”发廊老板陈华君,冲上去用火药枪枪管顶着曾飞并殴打。被告人张传忠上前劝阻,也被江涛用枪管击打,何沙用火药枪顶着被告人张传忠的头。张传正见状,冲过去抱住何沙,抢下何沙的枪与何吉康举枪对峙。被告人张传忠(判决书原文误为“被告人张传正”——封面新闻注)抢下何沙手中的单刃尖刀将其砍跑并追了几步,樊朝成举刀向被告人张传忠乱砍,被告人举左臂挡,砍在被告人左臂上,被告人一刀刺中樊朝成腹部,樊朝成退到旁边蹲下,被告人张传忠见相距一两米的江涛持枪侧身面对自己,便一刀刺中江涛右下腹后转身逃跑,江涛被送高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四时死亡。用去医疗费、安葬费等六千余元。经高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江涛系他人使用单刃尖刀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张传忠于1999年8月8日到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高县文江镇滨河路(红圈内为当年案发现场)

  被害人江涛生前照(家属提供)

  判决:“防卫过当”被告人判处缓刑

  高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忠为了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其投案自首亦应减轻处罚,对其防卫过当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未过当,无罪,不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不是与江涛斗殴,有正当防卫情节、有自首情节等正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传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张传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会田、聂卿玉的经济损失三千元。三,驳回江会田、聂卿玉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传正、李庆、曾飞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宜宾市中级法院已对案件启动审查监督程序

  二审:原判赔偿过低增加三千元

  高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传忠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张传忠于同年12月17日释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会田、聂卿玉对民事部分判决向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宜中刑一终字第5号”,撤销了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张传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会田、聂卿玉的经济损失三千元”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传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会田。聂卿玉经济损失六千元。驳回了对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请求。

  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书(部分)

  质疑:被害人手持的火药枪在哪里?

  时年58岁的江会田和52岁的聂卿玉均系原宜宾第二师范学校(高县师范)职工,一、二审判决后,夫妻俩对被告人张传忠刺死儿子后仅被判处缓刑坚决不服,一直坚持向各级政法部门反映。2014年江会田因病死亡后,聂卿玉和儿子江波继续坚持反映。

  江波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他和父母二十多年来持续不断向各级政法部门反映的根本问题,是对法院认定张传忠“防卫过当”表示强烈质疑。

  江波认为,法院认定张传忠“防卫过当”的关键情节,在判决书中表述为:“张传忠见相距一两米的江涛持枪侧身面对自己,便一刀刺中江涛右下腹后转身逃跑。江涛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四时死亡。”

  “但是,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书,对这个事实的认定都仅仅是根据证人证言,缺乏最关键的证据:江涛手里的那支火药枪!”江波认为,如果没有出具被害人江涛手中所持的火药枪,并经公安机关检验证实枪支具有击发伤人的功能,认定张传忠“防卫过当”就缺乏最重要的证据支撑。

  高县法院和宜宾市中级法院的两个判决书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内容部分,列举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及情况说明,提取张传正从何沙手中抢过来的枪的提取笔录,以及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没有列举被害人江涛所持枪支及被告人张传忠刺中江涛的刀具等关键证据。

  随着宜宾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判决生效了二十三年的刑事案件启动监督审查程序,案发时被害人江涛是否持枪对准被告人张传忠,导致张传忠生命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判决书为何没有列举涉及关键事实的江涛所持火药枪和张传忠刺中江涛的刀具等证据?张传忠刺中江涛致其死亡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问题,将可能会有明确答案。

  这起跨世纪刑事案件是否会在判决生效二十三年后出现逆转?封面新闻将予以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