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酒被没收并处罚款1万元后,根据近日公开的判决书,四川隆昌一食品经营部又被判决赔偿6000元。这是因为,该商户用两条香烟置换而来的“国窖1573”牌白酒,摆上货柜还未卖出便被打假……
时间回到2022年1月13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隆昌市界市镇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经营部的货架最顶层摆放有一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窖1573”牌白酒。其中有1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2021年5月20日,一名具体姓名不详的销售者带了1瓶“国窖1573”牌白酒到涉事经营部,要求用这瓶白酒置换卷烟。经营者肖某的丈夫张某便用2条“宽窄巷子好运”牌香烟置换了这瓶白酒,每条“宽窄巷子好运”牌香烟置换金额为265元,总计购货金额为530元,但销售者并未提供白酒的销售票据。当天,张某将这瓶“国窖 1573”摆上货柜销售,与此前从内江市糖酒公司购进的“国窖1573”放在一起,标注销售价格为每瓶1399元。
经营部因销售假冒的“国窖 1573”牌白酒,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此,2022年3月14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部作出处罚,没收了这瓶侵权的“国窖1573”白酒,并罚款1万元。
随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又提起诉讼,以经营部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并要求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酌情认定经营部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支出1000元。
据此,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涉事食品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6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