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鲁某
经审查,鲁某交待,该卡由某运营商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办理后将其电话卡收走。随后,民警确认了当时给鲁某办理电话卡的两名嫌疑人身份,系某运营商营业厅的员工。
经审讯,嫌疑人肖某和曾某都负责办理电话卡业务。肖某告诉曾某,可以通过帮别人办卡顺便完成两人这个月的办卡任务,办卡之后并非开卡人本人使用,而是交给指定的人。曾某办好电话卡后回到营业厅,第二天再把办好的卡寄往同事肖某提供的收货地址。两人违法办理了20余张电话卡,通过网络多个渠道贩卖获利。
12月3日,成都锦江公安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鲁某、肖某、曾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也是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后打击的第一例电诈案件。
注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电话卡
此案中,鲁某、肖某和曾某贩卖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记者 闫晓峰
图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