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确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由于一直未过户,在女方独自承担房贷按揭2年后,因前夫债务被查封。女子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中止了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却将女子和其前夫起诉至法院。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因前夫债务被查封
2022年8月2日,家住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的姚某娜卷入了一起意外的强制执行案,其名下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羊安北路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执行查封。自己从来没有任何债务纠纷,也没有为任何人进行过债务合同担保,怎么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的事呢?
原来,2019年12月20日,姚某娜与前夫钟某平协议离婚。离婚时,男方同意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名义、女方父母出首付的形式在崇州市羊马镇某楼盘购置的一套房产所持有的50%份额全额转让给女方,女方持有该套房产100%份额。离婚后,钟某平于2021年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江生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江生公司)有了生意往来。由于钟某平未能及时向江生公司支付款项,2021年12月16日,江生公司以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与钟某平建立买卖关系发生纠纷为由,起诉钟某平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案件至青田县法院。青田县法院随后将该案移送至邛崃市法院审理。
2022年6月15日,江生公司与钟某平在邛崃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钟某平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江生公司219450元及利息。债务到期后,因钟某平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江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邛崃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于钟某平和姚某娜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
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请求
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姚某娜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22年10月31日,邛崃市法院出具新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对于法院新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江生公司不干了,随后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姚某娜、钟某平名下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的房屋。
庭审中,姚某娜辩称,自己和钟某平登记离婚在前,江生公司与钟某平的纠纷产生在后,姚某娜与钟某平离婚时关于被执行房屋的权属约定应当优先于江生公司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同时,商品房预售登记所形成的权利系物权变动请求权,而非物权,钟某平对案涉房屋一直不曾享有物权,江生公司对案涉房屋申请执行没有物权基础。
姚某娜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阻却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娜与钟某平离婚在前,江生公司与钟某平的买卖纠纷发生在后,双方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姚某娜所有,该约定虽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姚某娜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早于江生公司的金钱债权,姚某娜的物权期待权应当优先于江生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由于诉争房屋系按揭购买,姚某娜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申请执行人)江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