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购物卡过期了,不能用也不能退;网店注销售后遇阻……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近日,省消委开展了第25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这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朝敏、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锃康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
2022年12月与健身教练达成续课意向并全款转账,但因疫情没有亲自去签合同,与教练约定2023年春节前结束价值6600元的私教课程,后来健身房停业未能履约,要求退款遭到拒绝。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此,虽然现有合同上没有消费者的签名,但健身房已经实际收到消费者的转款,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健身房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且发生闭店停业未能履约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返还款项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和支付的合理费用。若健身房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持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款凭证等现有证据),向健身房所在地消委组织投诉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走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问题2
电子购物卡过期2天,商家说不能使用也不退款,合理吗?
律师答疑:不合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据此,消费者应先了解电子购物卡是否为记名卡。若为记名卡则不得设置有效期,商家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且不退款,违反前述办法规定。若为不记名卡,则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同时根据前述办法规定,若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电子购物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商家应提供激活或换卡等配套服务,不能仅以电子购物卡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或拒绝退款。
如果商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所在地消委组织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问题3
网购了两条项链,签收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售后失败,店铺也已注销,平台客服称订单异常无法售后,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若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其成立网络购物合同的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商家网店已经注销,消费者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网店的经营主体相关信息,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网店经营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相应赔偿。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项链的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消费者保存好与商家交易的相关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委组织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问题4
买车时4S店销售人员承诺赠送价值3999元的露营工具包(有微信聊天记录),但提车后销售人员离职,4S店不认账,说是销售私下承诺无效,合理吗?
律师答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之规定,销售人员在职时基于售卖车辆的目的,以4S店名义对消费者作出承诺,该承诺属于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对4S店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消费者有微信聊天证明销售人员在职时作出了承诺,因此,4S店不得以不知情、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该承诺。
问题5
网购衣服收到后,打开包装发现吊牌是断的,但款式不喜欢想退货,商家要求吊牌完好,这如何解决?
律师答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规定,衣物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类型,购买商品时商家也未与消费者约定退货要求的其他情形。
“吊牌断掉”非消费者原因造成,不能归责于消费者,所以商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保存好在网络平台上与商家交易的相关证据材料向电商平台投诉,或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委组织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