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任
近日,井研县法院公开审理了由井研县公安局侦办、省公安厅督办的乐山市首例销售假牛肉案。井研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乐山市公安局、井研县公安局、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商定,由郭某某采用在母猪肉上涂抹牛血等方式制成假牛肉,并提供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由李某甲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售卖。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1日期间,李某甲先后邀约了蒙某某、周某某、邱某某、李某乙、冯某某、陈某某等一起驾车到重庆、四川乐山等地售卖假牛肉。2022年1月1日,井研县公安局将正在井研县销售假牛肉的被告人周某某挡获,现场查扣假牛肉27.75公斤,并从井研县一家饭店内查获自周某某处购买的假牛肉65.3公斤。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所扣押的假牛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水牛、黄牛、马源性成分。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共计销售假牛肉金额1025416元。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60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销售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甲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蒙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2876248元(由各被告人销售总金额乘以3再扣除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0万元得出);对扣押在案的假牛肉、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作为商家,应当以诚信为本。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暴利,制造、售卖假牛肉,置食品安全于不顾,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健康。井研县法院依法对8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防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仔细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谨防被不法商家以“打折促销”等手段迷惑,从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