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 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 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名称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旧率(日)%
|
备注
|
|||
整机
|
主要部件
|
主要部件名称
|
||||
主机 | 台式微型机主机 |
1
|
2
|
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
0.25
|
|
笔记本微型机 |
1
|
2
|
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 |
0.25
|
||
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 |
1
|
0.25
|
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等
|
|||
外
设 |
显示器 |
1
|
0.25
|
含液晶显示器 | ||
扫描仪 |
1
|
0.25
|
||||
针式打印机 |
1
|
0.25
|
||||
喷墨打印机 |
1
|
0.25
|
||||
激光打印机 |
1
|
0.25
|
||||
UPS电源 |
1
|
0.25
|
含电池 | |||
调制解调器 |
1
|
0.25
|
||||
光盘刻录机 |
1
|
0.25
|
||||
数码相机 |
1
|
1
|
专用充电池、存储卡 |
0.25
|
无微型计算机接口功能的除外
|
|
投影机 |
2
|
0.5
|
灯泡 |
0.25
|
||
鼠标器 |
1
|
0.25
|
||||
键盘 |
1
|
0.25
|
||||
软盘驱动器 |
1
|
0.25
|
||||
硬盘驱动器 |
1
|
0.25
|
||||
手写板 |
1
|
0.25
|
||||
电源 |
1
|
0.25
|
||||
光盘驱动器 |
1
|
0.25
|
||||
选
购 件 |
内存条 |
1
|
||||
主板 |
1
|
|||||
CPU |
1
|
|||||
声卡 |
1
|
|||||
显示卡 |
1
|
|||||
盘控卡 |
1
|
|||||
网卡 |
1
|
|||||
其他功能扩展卡 |
1
|
|||||
软
件 |
软件 |
三个月
|
||||
预装软件 |
1
|
|||||
随机软件 |
三个月
|
含赠送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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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号
|
商品名称
|
性能故障
|
1
|
台式微型机主机
|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
2
|
笔记本微型机
|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
|
3
|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
|
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显示屏白斑、花斑。
|
4
|
显示器
|
1.正常加电,电源指示灯亮后无显示图像。
2.显示器图像不能同步,画面扭曲、摆动、撕裂。 3.显示器图像亮度不可调。 4.显示器图像缺色。 5.显示屏白斑、花斑。 |
5
|
扫描仪
|
1.开机电源不通,工作时灯管不亮或闪烁。
2.扫描白纸出现明显条纹或者全黑; 3.经维护,机械系统不归位。 |
6
|
针式打印机
|
1.走纸异常。
2.印字漏点,连点。 3.打不上字。 4.不能正常回车、归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