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日前,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共29条。
第一部分为第1—6条,分别是《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关于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关名词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为第7—24条,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创新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便利性条款;汇总各部门的场所禁止性规定,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动态更新调整;对变更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住宅登记进行了进一步放宽及规范;对申请人的义务、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探索建立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地址库”,推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线核验。
第三部分为第25—28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为第29条,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二、《办法》的特点
一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允许集群注册登记模式,降低初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成本,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允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明确“场所禁止”限制条件。明确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等7类情形不得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业限制经营的场所区域,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三是简化规范登记材料。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三种情形,推动住所登记便利化。具体明确住所相关的证明材料,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探索建立标准化住所数据库,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质量。
三、《办法》的施行时间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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