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当子女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这笔购房款会被认定为赠与吗?父母会面临“鸡飞蛋打”的局面吗?新津一父亲就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归还113万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父亲打官司 要求儿子儿媳还钱

  2012年8月15日,王某静和周某娟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两人结婚前,王某静以按揭的方式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购买了一套房产(903号房),并于2015年3月26日收房。2018年7月19日,王某静的父亲王某勤向儿子转款15万元,用于提前清偿这套房屋的房贷,并在转款的时候附言“付房款”。

  2019年1月30日,周某娟看上一款总价近36万元的奔驰轿车后,王某勤于次日向儿媳转款10万元,让其用于支付车子的首付款。

  为了一家人能生活在一起,又不互相影响,2019年,王某勤和儿子儿媳商量,决定在儿子名下房产附近再购买一套房产。很快,打听到903号房隔壁的901号房准备出售后,王某静、周某娟与901号房房主梁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支付定金3万元,双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1月22日,王某勤向王某静转款85万元。同日,王某静向王某勤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王某勤现金85万元用于购买901号房,并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梁某在收到余下的82.5万元购房款后,房屋产权顺利交割。随后,王某勤夫妇居住在王某静名下的903号房,王某静周某娟夫妻二人居住在901号房,一家人其乐融融。

  2022年,王某静和周某娟的婚姻出现嫌隙。周某娟于2022年4月20日向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年5月20日,郫都区法院依法判决二人不准予离婚。

  看着儿子儿媳紧张的夫妻关系,担心万一二人真的离婚后自己“鸡飞蛋打”,王某勤于2022年5月25日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儿媳归还自己借出去的113万元。

  法院判决 儿子儿媳还款95.5万元

  新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勤主张的与王某静、周某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以及王某静和周某娟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在子女购房等大项支出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并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王某勤对王某静和周某娟赠与的情况下,综合案涉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用途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案涉款项应为借款。

  901号房为王某静和周某娟共有,且周某娟未支付该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涉款项发生于王某静和周某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涉案房屋实际登记、购房款支付、目前居住现状等情况,新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静和周某娟应在95.5万元(10万元购车款+85.5万元购房款)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剩余17.5万元的还款责任由王某静承担。

  一审判决后,周某娟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主要涉及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和王某静、周某娟还款责任的认定。

  王某静夫妻二人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满足购房等大项支出需求的情况下,由男方父亲出资与社会民众一般生活经验并不相悖,但据此不能推演出王某勤交付大额款项就是赠与二人的结论。更何况,王某勤作为父亲已尽到抚养义务,没有义务出资为子女买房或买车。

  关于王某静和周某娟还款责任的认定,结合全案证据显示,901号房屋房款为85.5万元。王某勤主张的88万元借款中的2.5万元余款,因二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周某娟对该部分款项不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勤2018年7月19日向王某静交付的15万元,因用于支付王某静婚前购买、登记在王某静名下的903号房按揭款,加之该房屋现由王某勤夫妇居住,综合各方身份和关系等因素,该15万元也不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借款,应视为王某静的个人借款较为适宜。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