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尔企大门。(受访者供图)中尔企大门。(受访者供图)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10月22日,成都王先生求助封面新闻,他说他生意需要一笔资金周转,贷款25万余元,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笔贷款被中介扣除了3万余元作为“综合服务费”,这完全出乎他的意料,退款无门的王先生联系媒体帮助他维权。

  10月22日,王先生讲述了与中介机构中尔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尔企”)产生的纠纷。

  当事人讲述事件经过:

  天降一笔3万多元“服务费”

  王先生说,前段时间他接到一通来自中尔企的电话,电话里工作人员称他们公司为某银行个贷中心,可以以较低利率帮助王先生贷款。“他们致电我说有笔信用贷年利率3.6%,服务费是总价的1.5%,我生意需要一笔资金,这个服务费我也可以接受,于是前往中尔企了解情况。”

  王先生告诉记者,中尔企在电话中以某银行的个贷中心自居,但对方发过来的办公地址并没有在该银行内。“我没有过多怀疑就去了中尔企,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比较大,看起来生意很好,这让我很信任他们。”

  当天,王先生与中尔企签订了一份《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协议》。

  随后,一名工作人员拿走了王先生的手机,在某银行APP上进行操作,王先生则在一旁全程配合进行刷脸、输入密码等操作。不一会儿,259000元到达王先生银行账号,中尔企工作人员又称公司帮王先生申请的是装修贷款,以银行需要查“装修流水”为由,拿POS机把钱分两次刷入了中尔企指定商家进行“走账”。

  等两笔资金都到中尔企指定账户后,工作人员才过来告知这259000元的贷款里有34800元是“贷款服务费”,公司将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再返还剩余资金。

  这给王先生当头一棒,他不知道是从哪里冒出来了这笔费用。

  又签了一份协议拿到余款

  贷款人认为对方合同玩文字游戏

  记者查看协议时发现,在协议内信息报酬这一栏写着:客户知晓并同意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并在借款放款成功后一次性支付借款合同期限内同期综合咨询费、手续费、服务费为实际下款金额百分之1.5%,客户应当在放款当日足额向本公司支付。

  王先生说,当时中尔企给他解释“同期”的意思是12期,即王先生被扣除的3万余元是12个月的服务费用。

  “从头到尾我都认为服务费是总价的1.5%,他们就是给我玩文字游戏。我当时就觉得不对,但是钱都到他们账户上了,我不敢让钱在他们账上过夜了,被迫又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支付他们这3万多的费用。”

  银行澄清:

  与该公司毫无关系 个人都能申请这笔贷款

  该公司开始自称某银行个贷中心,王先生随即联系了该银行,银行回复说,他们与中尔企这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这款产品贷款人本人就可以自己在APP上进行操作,并不存在银行个贷这一说,这笔款实际上就是信用卡额度提现。

  王先生来到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报案。王先生说,他到达派出所时发现,现场也有和他类似遭遇的人,他们被不同公司以差不多的方式收取了所谓的“服务费”。

  记者在查询过往资料时发现,发生过的类似事件不在少数,此前也有媒体爆料相关事件,与王先生的遭遇十分相似,中介公司甚至都不约而同使用了“银行要查装修流水”这样的理由来“走账”。同样,贷款人都是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后,才得知还要缴纳数万元的“服务费”。

  “他们就是一步一步套路我们!”王先生说,他也找过中尔企协商,但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告诉王先生“随便去报警,去告,公司会一直开着。”

  10月22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中尔企工作人员的电话,但均未接通。封面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

  律师说法:

  若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提出撤销协议

  对此,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表示,第一,就贷款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关系而言,从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救济途径:一是如果说是受到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签订协议的,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的规定,被欺诈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发生之时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从而主张返还服务费;二是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贷款方可以以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为由,主张拒付或返还信息服务费。此外,贷款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欺诈,或中介公司存在隐瞒、虚假行为,一般法院对这种举证的要求比较高,贷款人需有充分证据。

  第二,就中介公司以客户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行为而言,如果查实中介公司的确存在规模性的欺诈行为、确有伪造、虚构贷款理由的操作贷款账户和流程,不排除中介有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诈骗贷款人财产的风险。这时候如果贷款人也是知情、并参与编造贷款的理由的,也同样骗取贷款罪涉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