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法宣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唐万贵

  吸毒人员罗某以贩养吸,收取毒资后,企图通过转账的方式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不料被识破……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攀枝花首起毒品犯罪分子“自洗钱”案件。

  以贩养吸 通过转账企图“漂白”

  2021年7、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了以贩养吸,陆续在王某处购买冰毒,并先后贩卖给王某某、何某、郭某等人。同时,罗某为了掩饰、隐瞒毒资性质和来源,“洗白”毒资,便通过杨某、王某某、周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

  其中,罗某向王某某贩卖4次,王某某按照罗某的安排,将部分毒资转入杨某的微信账户,并于2021年8月18日凌晨,用支付宝账号帮罗某收取毒资1500元;罗某向何某贩卖1次,何某以现金方式向罗某支付毒资1000元;罗某向郭某贩卖1次,郭某按照罗某的安排,通过微信将毒资2000元转给何某某。

  2021年7月11日,何某某又将其中1700元毒资转入杨某的微信账户,剩余300元毒资用于帮助罗某充值赌博游戏。杨某通过微信名“敬净静”收到毒资后,按照罗某的安排,先后将共计6600元的毒资转入周某的微信账户。周某收到毒资后,取现6000元交给罗某,剩余600元作为手续费。王某某收取毒资1500元后,按照罗某的安排将1100元毒资转入周某的微信账户,将300元毒资为罗某赌博游戏充值,剩余 100元毒资留给自己使用。

  法院审理 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罗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近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告人罗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及性质,通过他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共计8100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罗某的微信因未实名认证而不具有收款功能,但不影响其开通收款功能,且其应收取的毒资通过他人层层转手,明显具有逃避打击、转移毒资的故意,从而达到掩饰、隐瞒毒资来源、性质的目的,故被告人罗某具有洗钱的故意。被告人罗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1。增强警惕性,远离毒品犯罪分子,避免掉入涉毒洗钱犯罪圈套。

  2。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

  3。不要用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资金,更不要为他人多次提现、存现。

  4。不要配合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采取非常态交易方式进行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交易虚拟币等行为。

  5。不要替他人跨境转移资产。

  6。不要为他人注册皮包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