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佳
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葛晓燕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葛晓燕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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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葛晓燕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葛晓燕辞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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