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如果这样的夫妻离婚,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能否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呢?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叙州区的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2012年初,王女士与刘先生分居并独自外出务工至今,其间一直是刘先生独自照顾家庭并抚育子女。今年6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则认为自己常年在家照顾子女,而王女士在外务工未对抚育子女尽到责任,要求王女士补偿其10万元。

  考虑到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需二人共同协商解决,承办法官为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王女士意识到自己多年来没有尽到对家庭的应尽之责,疏于照顾家庭、缺席子女教育成长,表示愿意支付刘先生一定金额的补偿费。因双方对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刘先生独自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的时长和王女士的支付能力、本地一般生活水平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提出由王女士一次性补偿刘先生6.5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王女士当庭支付刘先生家务补偿金6.5万元,感谢刘先生多年来对子女的教育,并对自己多年来疏于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表示抱歉,同时表示今后将会对子女成长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至此,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以双方握手言和予以结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价值应予尊重。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经营家庭、照料家人,那么他(她)的个人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为经营家庭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全职经营家庭的一方,因照顾家人丧失工作机会及其他发展机会,离婚后要想重新获得工作及发展的机会,需付出更多的努力。为保护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帮助“全职太太”“家庭煮夫”尽快提高生活和职业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家务补偿制度。通过对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充分肯定,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引导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促进家庭和谐。

  蒋秀兰 吴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