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春华

  从10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用人单位费用支出额大于缴费额时,应上浮费率;用人单位费用支出额小于缴费额时,则应下浮费率。上浮和下浮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浮动的比例又是多少?

  缴费率浮动管理,首次参保执行基准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更新的,按更新后的行业分类重新划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下称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按自然年度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1月起开始执行。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其中,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执行基准费率。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具体核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并在费率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告知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从当年1月起执行。

  哪些情形上浮?上浮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哪些情形要上浮?上浮比例又是多少?

  上述负责人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按相应标准进行浮动。所谓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具体浮动标准为——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用人单位,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费率不浮动,执行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用人单位,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 支缴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在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标准基础上,对上年度工伤发生率达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再进行如下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应当下浮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予下浮,执行基准费率;应当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20%;应当上浮至基准费率120%的用人单位,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

  该管理办法还鼓励企业积极安全生产和进行职业病防冶。如果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有发生1例及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职业性尘肺病,或新发生3例及以上职业病情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