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夹江县的刘女士陷入了一场玛莎拉蒂的“代购疑云”之中,她选择向法院起诉,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女士购买的玛莎拉蒂

  两年前,她通过夹江县中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代购了一辆玛莎拉蒂,首付27万余元,需贷款58.9万元,但最后实际从银行办理贷款68万元。对于多出来的9.1万元,一份落款刘女士签字捺印、但无具体告知人的《告知书》载明系“综合服务费”。

  刘女士介绍,本来她有能力付全款,当时中天公司销售人员称,希望她走贷款帮忙完成个任务,但该公司之前合作贷款的银行近期暂时中止了合作,他会想办法找另外渠道帮助办理银行贷款。

  然而,买车一年后,她得知除了帮自己代购车辆的中天公司,又冒出另外两家车商——夹江县鑫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夹江县金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 “鑫腾远公司”和“金城公司”)。当初这笔9.1万元的所谓“综合服务费”被上述3家公司“分”了。

  对此,刘女士质疑遭3家车商串通诈骗,近期起诉车商要求退还服务费及利息等。对此,金城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所得3万多元系担保贷款的服务费,属合理利润,剩余5.3万元作为返点转了出去;鑫腾远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他收取的5000元是介绍费;分得4.8万元的中天公司则未予回应。

  另外,让刘女士纳闷的是,“我与金城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银行放贷又是依据的哪份代购协议?”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刘女士与金城公司的代购协议。但刘女士认为,该协议书系金城公司伪造,质疑“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对此,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该行与车商金城公司有合作关系,代购协议仅作形式上的审查。

  对于刘女士所述“伪造的代购协议书”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线索,是否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夹江县人民法院表示,待法院审查后予以决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买车:

  她购买玛莎拉蒂贷款58.9万

  合同金额68万 销售称月供会越还越少

  2021年8月,刘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中天公司,双方签订代购协议,代购一辆玛莎拉蒂。据刘女士介绍,购车价格为85.39万元,她首付了27.49万元以及购置税7.5万余元、手续费3000元、运费3000元、保险费1.8万元等共计30多万元给中天公司。

  ▲中天公司

  刘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本来她是有能力付全款的,当时中天公司销售人员邓某告知她,希望她走贷款帮忙完成个任务,但该公司之前合作贷款的银行近期暂时中止了合作,他会想办法找另外渠道帮助办理银行贷款。

  半个多月后,邓某将刘女士带到另一处汽车展厅签订贷款合同。“之前他也几次带我到这里拿过公司资料,我一直以为他们是一家的。”刘女士回忆,当时在场的有个人自称银行工作人员,一边和她闲聊,一边快速翻页让她签字,自己也没仔细看。

  “当时我就只发现贷款金额从58.9万元变成了68万元,当面问邓某咋回事?”刘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邓某告知多出来的9.1万元相当于保证金,为避免刘女士提前还款,至少要用满一年以上,只要还贷满一年后月供就会越还越少,总的只需要还58.9万元。

  刘女士表示,当时出于对邓某的信任以及打电话向介绍买车的朋友核实,朋友称已询问中天公司确实如同邓某描述一致,刘女士就没有再生疑。10几天后,她提到了玛莎拉蒂新车,同时每月按时向银行还款12770.22元。

  起诉:

  除了卖家又冒出另外两家车商

  9.1万“服务费”被3家分了

  直到今年年初,刘女士发现月供还是一分钱未减少,这才怀疑自己可能被骗了。

  刘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当时签的代购协议、贷款合同等自己均没有,中天公司称贷款要用,还完款后才能给她。她便以要卖车的名义,让销售人员邓某找当初的代购协议档案,但对方百般推诿,后来表示还要找他再买一辆帕拉梅拉才给她补发一份代购协议。

  随后,刘女士向经侦部门报案。最终,警方未予立案,但律师调取到了相关证据材料。此时,刘女士才得知除了帮自己代购车辆的车商中天公司,又冒出来另外两家车商——鑫腾远公司和金城公司。

  原来,中天公司通过鑫腾远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介绍,找到金城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以金城公司代刘女士购车的名义并提供担保,向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递交了一份代购协议,申请了车辆贷款。

  一份落款有刘女士签字捺印、但无具体告知人及告知日期的《告知书》载明:本次申请购车贷款58.9万元,综合服务费9.1万元,最终贷款68万元。

  ▲告知书

  “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鑫腾远公司和金城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这9.1万元高额服务费。”刘女士表示,她通过中天公司购车已支付3000元手续费,如果知道另外还要收这么高的服务费,自己是不可能同意走贷款渠道的。

  对于这9.1万元所谓“综合服务费”,金城公司留下了3.8万元(其中6800元划扣到银行保证金账户),剩余的5.3万元作为“刘女士返点”转给了鑫腾远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而徐某某扣下5000元后,将其余的4.8万元转给了中天公司。

  对此,刘女士十分气愤,她认为3家车商相互串通,骗取了她高额的服务费。今年8月,她将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告到了法院,后追加鑫腾远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为第三人,要求3被告退还服务费9.1万元以及由此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2万余元。此外,刘女士委托中天公司代办的车辆保险费中天公司多收了5200元,要求一并予以退还。

  庭审:

  “高额服务费”是否如实告知?

  三方各执一词 车主方称当初不知悉

  刘女士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金城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公司明确告知贷款要产生“综合服务费”,为刘女士的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公司在银行设有保证金账户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这笔“综合服务费”属于合理费用。

  同时,金城公司代理人认为,这笔服务费已在告知书中向刘女士告知并由其签字捺印确认,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权。至于给徐某某转款5.3万元,是因为他是该笔贷款介绍人,作为行业不成文的规定,该公司将部分收益支付给徐某某。

  对于上述告知书,刘女士表示,客户签字处是其签字捺印,但告知书上其他地方的字均是手写的,不是她写的,当时不知道有所谓“综合服务费”9.1万元,而且这份告知书上也没有告知人和告知日期。

  作为第三人的徐某某陈述,因为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关系不好,就让他帮忙到金城公司做这个贷款,签贷款协议时只是借用了自己公司场地,贷款下来后就转给了中天公司,他收的5000元是介绍服务费。至于其他事宜与他没有关系,也不发表意见。

  中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服务费是买车签订代购协议时就谈好的,这个服务费就包含在月供里,包含贷款服务,代购协议上的月供和利率是符合的。

  刘女士代理人认为,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自己付费享受的是何种服务内容。上述告知书没有告知人签字,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如果知晓有如此高的服务费,刘女士是不可能签的。在其意思表示并不真实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返还不合理的费用。

  此外,刘女士代理人认为,中天公司是刘女士代购车的真实卖家,而金城公司作为名义卖家,在事前明知不是销售商及事后分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疑点:

  第三份代购协议“浮出水面”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移送警方

  10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金城公司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与中天公司关系不好,如果知道是中天公司的单子,是根本不可能接的。就贷款60多万元担保5年来说,他们赚3万多元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当时得知要返点5万多元,他们确实也很震惊。

  ▲金城公司

  鑫腾远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则表示,自己只挣了5000元介绍费,并不高,返4.8万元给中天公司是根据中天公司的要求。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中天公司销售人员邓某及相关负责人许某,但二人均拒绝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年初,中天公司给刘女士补了一份代购协议。此后,中天公司向法庭又提交了一份原始代购协议,但两份协议上的首付款和贷款金额不一致。记者注意到,双方的原始协议上写明首付22.39万元,贷款64万元;今年补的代购协议则写明首付27.49万元,贷款58.9万元。刘女士表示,她实际首付27.49万元,贷款58.9万元。

  在刘女士与银行以及金城公司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载明售车人为金城公司,购车合同名称及编号为车辆委托代购协议书。刘女士纳闷的是,“我与金城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这里银行放贷又是依据的哪份代购协议呢?”

  ▲3份代购协议

  10月24日,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刘女士与金城公司的代购协议。刘女士认为,该协议书明显是金城公司伪造,“银行放贷前起码要打个电话核实是不是本人在金城公司购车?贷款金额是多少?这样我也能及时发现问题。”

  ▲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

  对此,乐山农村商业银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员表示,该贷款合同确实没在银行签,也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但银行与车商金城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金城公司把相关贷款材料报送过来后,银行对代购协议仅作形式上的审查。

  10月27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复庭审理该案。金城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该代购协议书是该公司代刘女士签字,之前已和刘女士签了告知书和贷款合同,银行需补充一份代购协议,上面的金额和告知书及贷款合同上金额一致,并未给刘女士增加其他贷款金额。

  刘女士代理人认为,代购协议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确认,该协议上签字并非刘女士签署,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为作出意思表示,协议上定金、车辆颜色、贷款金额等也与事实不符。结合金城公司提供的代购协议书,金城公司的行为就是骗取贷款,也让刘女士多贷款9.1万元并承担了相应的还款利息2万多元,应赔偿前述损失。

  同时,刘女士代理人认为,金城公司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协议自愿承担担保义务是自陷风险的行为,其结果应自行承担。另外,金城公司与中天公司均通过第三人的方式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是共同犯罪行为。

  对此,法官表示,前述代购协议书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线索,是否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法院审查后予以决定。目前,法院对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