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心悦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郭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9500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类药品和食品的销售活动。

  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从他处购买标识为“二度春”“植物壮根素”“肾宝片”等产品,并在荣县旭阳镇附南街某门市外销售。2022年2月18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查获“圣龙肾宝片”“肾宝片”“植物壮根素”“二度春”“金牌黑金刚”等物品。被告人郭某销售上述产品金额28600余元,非法获利9500余元。经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标识“圣龙肾宝片”、“肾宝片”的产品为假药。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标识为“植物壮根素”、“二度春”的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