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往往损失惨重。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就集中宣判了一系列“帮信罪”案件,多人被判刑。这些人是怎么步入“帮信罪”的深渊,究竟哪些行为会构成“帮信罪”呢?

  为“朋友义气”触犯法律

  “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随着法官的宣判,站在审判席上的3名年轻人——本案的涉案嫌疑人刘某、梁某、龙某都低下了头。

  据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肖刚介绍,3名被告人虽不认识,却有一个共同的熟人谢某。谢某以朋友帮忙为借口,诱导他们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据悉,在相处过程中,谢某向几人提出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的要求,龙某答应办理,梁某和刘某也答应了谢某的要求,于是几人就一起到重庆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提供给谢某使用。

  “他们提供的银行卡有5到8张,其中有一名被告人的银行流水达到1000多万元。当时谢某跟他们说明银行卡是用于网络游戏平台,但实际上是为网络赌博提供支付结算,而银行卡超过5张就达到了追诉标准。”肖刚表示,刘某、梁某、龙某三人在已经知道谢某收买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的情况下,面对谢某的金钱诱惑,还是选择非法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其中刘某于2018年至2020年间,分别两次将共计8张银行卡售卖给他人并获利,最高单张银行卡单边流水达445万余元;梁某、龙某于2019年各自将5套银行卡、手机卡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就这样,几年间,梁某、龙某、刘某多次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他们也以“帮信罪”被立案起诉。

  提高警惕远离犯罪

  什么是“帮信罪”,哪些行为会构成“帮信罪”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船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樊平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理的案例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种为收买、出租、出售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第二种就是利用虚拟币来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第三种是开一个公司,开具相应的对公账号,将对公账号出售给他人。

  据最高检以及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分析,如今网络犯罪已呈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像刘某、梁某、龙某这样的人并不在少数,当天,船山区人民法院就集中宣判了5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樊平介绍,这5起案件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就是这5个案件的被告人一共涉及了11个人,这11人基本上都是因为利益的关系,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结果导致大量的犯罪资金经他们的银行卡转入其他账户。

  据了解,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法院对于量刑的把握属于从严打击,一般不予适用缓刑,特别是针对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过程中,有盗取、窃取他人资金的行为,更会从严从重处理。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却有可能触犯“帮信罪”呢?

  据了解,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同时,明知对方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其发布流氓软件、木马程序、虚假广告链接等网络推广,或者是利用QQ号、微信号做粉丝引流,为赌博、诈骗、虚假股票上线等犯罪活动“吸粉”的行为也涉嫌触犯“帮信罪”。

  樊平提醒,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向你出租、出售或者收买信用卡、银行卡、手机卡这种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重保护好个人隐私,包括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等具有个人属性的东西不要随意丢弃,一旦发现丢失要及时挂失,避免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活动。

  (全媒体记者 刘晓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