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吃点减肥药减减肥,不料却买到了“三无”产品。近日,大英县居民雪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经过法院审判,雪某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不久前,雪某某因减肥需求,通过某网购平台的“某大码女装”店铺添加了黄某微信,以2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十套减肥食品。收到产品后,雪某某开始食用,不料几天后出现头晕、失眠、心慌等不适症状。经过仔细查看,雪某某发现其所购减肥产品无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准文号,她找卖家黄某索要产品安全的相关手续,黄某无法提供。随后,雪某某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自己购买的减肥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长期服用会出现失眠、腹泻、心率升高等不良反应,同时也会加重心脑血管风险而被国家明令禁用。于是,雪某某以购买的减肥食品为“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将卖家诉至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雪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在黄某处购买减肥产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包装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且经检测发现西布曲明含量为43.4mg/g,故案涉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雪某某与黄某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某向雪某某退还货款20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8000元。

  (全媒体记者  蒋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