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周洪攀 王祥龙
8月27日上午,发生坠物砸死人事故的区域,已经被小区物业拉上了警戒线。一张落款时间为8月26日的危险告知书,提醒着过往群众注意安全。
一天前,四川江油市凤凰城小区居民楼飘窗上檐一块水泥块坠落,砸中一男子头部。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8月27日,记者获悉,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及时锁定证物,江油中坝街道办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江油市警方表示,已将证物移交给江油市住建局做质量鉴定。后期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并对死者进行赔付。
飘窗上檐脱落砸中路人头部
“20多斤水泥块把人砸死了”
8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江油市凤凰城小区一期看到,临街居民楼的楼下拉起了警戒线。并张贴有“发现有瓷砖和水泥块脱落,存在安全隐患,请大家绕行。”的危险告知书。
记者注意到,危险告知书的落款时间为8月26日。“这个是坠物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才张贴出来的。”楼下眼镜店店主说。
市民邓先生在附近经营一家开锁店,位于事发居民楼的对面。邓先生说,事发当时,他正在店里玩手机,听见对面传来一声巨响,“当时还以为是有人跳楼。”
邓先生抬头看见街对面的人行道上睡着一个人,就跑了过去。“被砸男子趴在地上,上身穿着一件T恤、下身穿一条长裤。”邓先生说,男子的左脑处受伤严重。水泥块在砸中男子后,滚了好几米远。“我看了这块水泥块,就是楼上的飘窗上檐。”
路人被水泥块砸中,路过的市民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警察封锁了现场,120急救医生对被砸男子进行了抢救。”邓先生说,男子最终没有挺过来,医生说已没有生命体征。
“你看嘛,一楼台阶的瓷砖都是破的,物业公司也不提前进行安全警示。”据邓先生反映,该楼栋已不是第一次高空坠物,去年在该楼栋的另一侧也发生过类似的事。
“一路人打伞经过六月雪餐饮店门口时,楼上就掉下来一块水泥块。”邓先生说,水泥块在砸中雨伞后,弹到了一边。
物业称以前曾进行过排危
“这次是6楼的飘窗上檐脱落”
“这次是临街6楼住户的飘窗上檐脱落。”负责凤凰城小区维护的江油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说。
张先生介绍,凤凰城小区以前曾出现过一次高空坠物事件,当时他们就将情况汇报给了街道办和江油市住建局。“由于当时没有资金,就由物业公司派人把所有的围栏、要掉的、有危险都拆除了。”并在出事的楼下拉起警戒线,提醒过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对于为何在事发后才拉警戒线一事?张先生解释道,该楼栋是地震后交付使用的,而且以前也进行过排危。“也没有业主向我们反映有危险,我们就没有拉警戒线。”张先生说,小区有500户居民,修建了1000个飘窗。对于业主来说,在购房时就考虑过房屋的质量问题。房屋飘窗所用的受扭构件,在房屋修建时都会使用钢筋,“这次是飘窗上檐里的钢筋出现断裂,也不排除受扭构件的质量问题。”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受扭构件是一种基本构件,受扭构件按受力特点分为两类:平衡扭转,由荷载直接引起并可利用静力平衡条件求解的扭转,且与构件刚度无关。如:雨蓬梁、曲梁、框架边梁、吊车梁、折梁。而另一种为约束扭转,在超静定结构中,扭矩是由于相邻构件的变形受到约束而产生的,扭矩的大小与受扭构件的抗扭刚度有关。如:楼盖中的连续梁。
张先生说,坠楼事件发生后,他们也意识到临街楼栋的安全问题,随即在楼下拉起警戒线,并张贴危险告知书,提醒过往的路人注意自身安全。“我们已把脱落的飘窗上檐交给了警方,目前,正在等鉴定结果。”
警方:已将证物移交住建部门
“根据质量鉴定结果进行责任划分”
8月26日,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中称,2024年8月26日9时许,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江油市涪江二桥六月雪干锅楼下报称高空坠物。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了解,系一名男性被高空坠物砸中,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8月27日,记者走访了江油市中坝街道办,“事件发生后,我们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中坝街道办一负责人说。
记者从江油市公安局了解到,警方已将高空掉落的证物移交给江油市住建部门。“是否涉及到质量问题,还需要住建部门这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江油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坠物事件发生后,江油市政府为此召开了协调会,并指定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记者随后联系上江油市住建局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现目前正在调查之中,“只有鉴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是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脱落。”
律师说法:
坠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笫七条第一项规定,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案中,如果经鉴定认定本次事件是由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缺陷所导致或者是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所导致,那么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全体业主,因脱落部分属于外墙,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举证不能的,应当向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害方对向以上哪些主体主张权利具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