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江芸涵

  四川在线记者9月23日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即日起到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其中专项合格评估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做好四川省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确保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修订)》,省教育厅拟制了《四川省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电子邮件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实施细则》,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省学位委员会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轮次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第6年为省学位委员会抽评阶段。

  《实施细则》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关于评估结果的使用,《实施细则》明确,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对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内暂停招生。整改完成后,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

  对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四川省“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省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