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罗之飏)1月26日,记者从成都海关获悉,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减免税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二、境外捐赠人: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包括法人。

  三、受赠人和使用人

  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赠人或其委托的使用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急特殊情况下,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海关手续。

  五、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六、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成都海关减免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联系人:张彬18608019516;罗丽君1539760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