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小区内伤人,物业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吗?

  作为一名律师,市人大代表牛建国也密切关注到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犬只伤人事件,他在去年市两会上提出关于修订《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

  “《条例》过于侧重行政管理,不适应共治共享新形势的需要。”牛建国举例说,《条例》对于犬只管理是“九龙治水”,如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疫、城管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却无法保证足够的行政力量去监管和行政处罚。

  “发动群众的力度是不够的 。”牛建国认为,成都要修订《条例》,需借鉴北京、深圳、杭州三座城市的经验。例如,北京的做法是授权居(村)委会,对居民的养犬行为行使同意权,市民养犬前要事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否则不办证。还有一种做法是授权区县一级的行政机关甚至延伸至业主大会 ,可以在辖区范围内划定禁养区域,比如老年人、孕妇、儿童集中的区域禁止遛狗。而杭州的做法是限制遛狗时间,深圳的做法是只允许养小型观赏犬,并在办证和年审上大幅提高养犬成本,客观限制犬只数量。

  “我们建议的一个创新修订方向,是鼓励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的养犬规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自我规范、自我监督,并加强邻里之间相互监督 。”牛建国建议,《条例》修订要强化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并规定强制上报制度,对于不停劝阻、多次惊吓、多次投诉、轻微伤人的养犬业主,应当由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备案。在犬只伤人的伤害案件中,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承担公共服务管理职能,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