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公共场所突然伸出右脚致史阿姨受伤,这与史阿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史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她行走的区域是否安全应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她自身受伤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案中,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查明,该支行在营业场所放置的沙发摆件与自助服务器之间的距离较短,存在不合理性,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问题,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李先生、史阿姨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和20%,民生银行某支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史阿姨受伤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史先生按比例应赔偿12万余元。除去李先生之前垫付的3万3千元,还应赔偿近9万元。

  2019年12月2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近9万元,民生银行某支行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并驳回了史阿姨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判决上诉称,其不满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认为史阿姨的过错与承担的20%责任不匹配,事发时李先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以内,史阿姨侵入了该限制区域,她应选择其他安全路径通行;民生银行某支行在大厅摆件设置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银行大堂经理也未对史阿姨进行正确的路径指引,存在诸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事发时李先生背对史阿姨,对身后的情况一无所知,也没有超越限制区域,因此无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史阿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应予维持。民生银行某支行辩称,事发时李先生并未办理业务,其在其他人办理业务时上前、后退,并非史阿姨闯入了李先生办理业务的区域,民生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从事发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史阿姨通过并非从李先生所称的警戒线以内,而是警戒线上,同时史阿姨在横向上与其前方的李先生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安全距离,本案事故发生系李先生采用非常规性的向后大幅跨腿动作,导致史阿姨避让不及,并摔倒受伤。李先生的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史阿姨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陈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