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明令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四川巴中一家腌腊制品行却依旧加工销售干麂子肉制品、腌制野猪肉制品等,面临重罚。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春雷行动2020”涉疫情防控工作的十大典型案例,这起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案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2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这家腌腊制品行里摆放有干麂子5边、獾死体3只、野猪腿1根。
当夜,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就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查获干麂子48kg、獾死体130kg、野猪肉61kg。
该行为涉嫌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于是,巴州区市场监管立马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在2019年11月12日,该店从汉中购进干麂子、獾死体、野猪肉、雉鸡,并加工制成干麂子肉制品65.25kg、腌制野猪肉制品77.4kg、獾肉制品148kg,腌制雉鸡167对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干麂子肉制品4.85kg、腌制野猪肉制品10kg、獾肉制品9kg,腌制雉鸡167对,违法所得共计8581.8元。
经巴中市林业局认定,这些制品实为赤麂、狗獾、野猪、雉鸡,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购销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能提供供应商《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不能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购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进出品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赤麂肉制品60.4kg、腌制野猪肉制品67.4kg、獾肉制品139kg,没收违法所得8581.8元,处罚款4459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