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高速公司已尽到必要保障义务

  不支持车主赔偿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高速公司作为案涉高速路段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但应以合理为限度。本案中李某某笔录中陈述轮胎是“飞”过来的,表明该轮胎与其驾驶车辆相撞时仍处于运动状态。按照常识推断,该轮胎刚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较大。该高速公司对此情形无法预见,更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同时,证据证明某高速公司对事故路段进行了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清障。该高速公司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另外,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系某高速公司疏于巡查、保洁、清障导致轮胎长时间停留路面而造成的。

  综上,某公司请求某高速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赔偿事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某高速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对该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对行驶在该路段上的机动车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管理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也应以合理为其限度,合理限度范围应综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判断该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及理性人的标准。如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呼吁大家谨慎驾驶,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