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上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日,经邛崃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肉制品并顶格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