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璐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被执行人1.57亿元存款被冻结,而此时又收到57万专项补贴,可以被强制执行吗?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该院认为:稳岗补贴作为政府对于困难企业的专项补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的支出稳岗补贴专项资金不应纳入强制执行范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账户中稳岗补贴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回顾]

  被冻结账户收到57余万稳岗补贴

  成都某投资公司与A公司、B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某投资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3日,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成都中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A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约1.57亿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2020年1月20日,双流区社保局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A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稳岗补贴572448元。稳岗补贴随即被冻结,A公司便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账户中的572448元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A公司发放的企业稳岗补贴,不应作为其公司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请求停止对涉案账户中572448元的执行。

  [法院裁决]

  被执行人对稳岗补贴不享有自主财产权

  成都中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其名下所有财产均属应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均可用于清偿债务,通常称为责任财产。

  而本案中,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脱困发展,制定《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针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A公司是通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符合享受2019年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成都市双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发放的572448元稳岗补贴,虽系直接发放至A公司涉案账户中,但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被执行人对该笔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该笔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责任财产等同对待。若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处置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员工的权益,有违政府为“稳就业”工作制定《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向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初衷,也与被执行人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相悖。故A公司请求对涉案账户中的572 448元予以终结执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01执异462号执行裁定:终结对A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572448元企业稳岗补贴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