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死者父母承担80%责任

  该案涉及到监护人责任及杜小某、丁小某、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责任的认定。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杜小某年满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丁小某年满6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丁小某与杜小某在杜小某家中玩耍,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幼童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等年龄特性,对两人玩耍的安全给予特殊的关注,应当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并予以制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事实上,丁小某与杜小某在玩耍时,杜小某家中除无监护能力的黄某外,无其他监护人在场进行看护,以致在丁小某与杜小某模仿动画片《熊出没》中的危险情节,杜小某爬上窗户玩耍时,无监护人予以及时制止,导致杜小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后死亡的结果发生,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杜小某、丁小某的年龄特性,杜小某、丁小某对攀爬窗户玩耍存在危险,有一定认知能力,对发生坠楼身亡的后果,杜小某、丁小某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小某相比丁小某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小某。对杜某、黄某主张杜小某坠楼系丁小某推搡所致的事实,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认为,杜某、黄某的主张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院不予确认。丁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杜某、黄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丁某、崔某承担。

  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前述造成事故的原因力确定,杜某、黄某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丁某、崔某承担10%。

  焦点 动漫公司是否担责责任几何

  该案中,尽管杜某、黄某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杜某、黄某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应对该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都江堰市法院认为,该公司制作发行的《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致杜小某与丁小某在玩耍时,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进行攀岩游戏时坠楼死亡。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该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制作的《熊出没》动画片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该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前述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比较确定,华强方特(深圳)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丁小某及其父母随后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条链接

  对杜小某死亡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