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成都某中年男子通过网络认识一女子周某某,双方“一见钟情”后迅速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周某某的安排,该男子先后与女方以及女方父母、弟弟见面商讨婚事。恋爱期间,周某某陆续要求男方通过购买衣服和包红包等方式为其花费2万余元。在与周某某父母见面后,婚事却没了下落。男子在报案后,警方发现,“弟弟”竟然是周某某的前夫,而“父母”是周某某前公公婆婆。

  调查显示,2017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45岁的周某某一直以诚心婚恋交友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虚构“阮丽”“奉美”等名字,并撺掇前夫张某冬及前公公婆婆张某、周某一道,上演以周某某出面“钓鱼”、前夫及前公公婆婆扮演其“家人”的把戏骗取被害人信任,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先后认识并骗取5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7万余元。

  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周某某的前夫、前公公婆婆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如果遭遇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放鸽子”式的诈骗该如何维权?假如遭遇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结婚后又离婚式诈骗,又该如何维权?

  4月9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和本案的主审法官成都彭州市法院的黄基伟法官一起来普及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遭遇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放鸽子”式的诈骗该如何维权?

  注意保留转款、给付财物等方面的证据

  黄基伟告诉记者,遭遇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转款、给付财物等方面的证据。在受害的情况发生后,被害人要及时报警,同时要提供诸如转款、给付财物等方面的证据,由警方调查核实是否属于涉嫌刑事案件中的诈骗,属实的话,警方会启动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嫌疑人罪名成立的话,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会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如果相关情节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被骗的款项。”

  黄基伟的解读也得到了曾文忠的认同。在曾文忠看来,诈骗罪的情形通常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后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进行了或积极或消极的处分,而受到损失。

  以本案为例,被害人就是基于对周某某等人提供的虚假婚姻信息的错误认识,以结婚为前提,积极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受到损失,这是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

  “既然是诈骗,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遇到这种诈骗式的‘放鸽子’骗婚,在发现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曾文忠提醒,发现遭遇到诈骗以后,一定要保留和提供转账、购买等方面的记录和证据,这样才有利于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遭遇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结婚后又离婚式诈骗该如何维权?

  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

  遭遇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结婚后又离婚式诈骗该如何维权?“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黄基伟介绍,因为结婚是民事行为,所有身份证件都是真实的,在不存在重婚的情况下,要认定构成犯诈骗罪比较困难,有可能就是一个民事纠纷。

  曾文忠告诉记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这种情形在现实中确实很难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因为即使行为人真的出于骗取财产的目的而策划了一场短暂的婚姻,但是由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要认定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需要证明其关于结婚的一系列意思表示存在虚假,这其中的取证、论证难度是很大的。

  “除非行为人出于疏漏,留下了表明自己另有所图的聊天记录等实质证据。” 曾文忠说,这样的情况下,建议被害人一方面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方面也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

  实际上,无论是“放鸽子”式的诈骗,还是闪结闪离的虚假婚姻,都可以通过一些预防措施来减少损失。对此,两位法律人士都建议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应该多增加了解,慎重决定。

  “即使双方是以婚姻为前提的交往,也要充分考虑实际状况来进行消费规划,不要大包大揽。”曾文忠建议,如果确实有担忧的话,双方也可以在登记结婚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从而减少财产纠纷,也能减少被诈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