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货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李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币,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多人合伙作案

  制造、出售假币被抓

  2021年5月上旬,李某与朋友张某乘坐飞机到河南省郑州市,以6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外号为“变色龙”的人处学习伪造货币技术,并购买了20元面值人民币的假币电子模板、防伪纸等设备。返回成都后,二人共同购买了油墨、打印机等设备和材料,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内伪造人民币并对外销售。

  之后,李某又租用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的房间伪造人民币,并联合张某共同购买了相关设备与材料。二人便分别在成都市双流区、成华区两地伪造人民币并对外销售。

  2021年5月下旬,李某招募黄某某参与伪造人民币,由黄某某负责对成华区窝点伪造的人民币进行裁剪,同时协助李某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并通过其支付宝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李某则按照每出售一张伪造的人民币0.5元的价格给予黄某某结算报酬。

  同月,张某也通过某APP结识并招募了曾某,约定由曾某负责在网上发布销售伪造人民币的信息并联络“买家”。次月,曾某到成都市双流区与张某会合,并通过某APP联系了一位“买家”,在很快谈妥买卖假币事宜后,张某与曾某携带了500张(面值20元)伪造的人民币到达与“买家”约定的地点。随后,双方在进行假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2021年6月,公安机关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华区的两个房间内,查获用于伪造人民币的笔记本、防伪纸、喷墨式打印机、黄色金属水印章等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10元、20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在张某、李某上述租用地查获的以及张某、曾某被挡获时随身携带的疑似假冒人民币共计3390张,均系伪造货币,面值金额共计67870元。

  另查明,李某出售假币共计获利7000余元,张某出售假币共计获利2000余元,黄某某共计获利800余元。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获刑11年罚15万元

  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黄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根据被告人李某、张某、黄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币,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提醒]

  收到纸币时仔细辨别

  如收到假币,请勿再次流通

  法院提醒,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伪造、变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假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想通过伪造、变造货币这种非法手段赚取快钱的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货币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伪造货币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假币一旦流入市场,还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强化法律意识,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现金支付时,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大家对100元、50元等大面额纸币的警惕性是非常高的,但是对于20元的小面额纸币往往不太注意。我们在生活中收到纸币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如果收到假币,请勿再次流通,要及时将假币上交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因为使用、持有假币同样是违法行为,发现有人伪造、变造货币或者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请自觉抵制,立即报警。

  蒋颀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