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常态,成都一公司为逃避债务,在法院强制执行前,用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此来逃避债务,可是天不遂人愿,最终公司相关负责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成都某数据服务公司与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该数据服务公司诉至崇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2月21日判决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支付某数据服务公司各项费用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该科技服务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成都某数据服务公司要求成都某科技服务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未果后,向崇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崇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某科技服务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财产报告,称该公司已注销,已无履行能力。了解上述情况后,崇州法院执行局罗雨霁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调取相关档案,了解到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其仅通过公告而未有效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完成简易注销,该注销行为属违法注销。
在此情形下,罗法官一方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恶意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虚假清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得知自己无法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使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相关法律链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解散的,应当经过依法清算后再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