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2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职能定位,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行和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具有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

  按照最高法官方微信公众号内容,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根据《规定》,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有,负责执行其自身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金融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

  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找哪里?

  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如何确定?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再审管辖范围有哪些?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找哪里?

  根据最高法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回答相关记者问题”的内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要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职能定位,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重新划分。

  该负责人回复称,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管辖范围,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施行前,也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二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与二审案件不同,再审管辖的案件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鉴于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实际,为保持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之前两地已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规定》第六条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再审管辖范围为,对《规定》施行后即2023年1月1日后辖区内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也就是说,对于《规定》施行前即2023年1月1日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另外,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