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为了打造一个休闲庄,近20亩耕地、林地被他占用,这一幕,就发生在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5组。

  12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该案系全省法院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的提级管辖案件。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推动被告人积极实施原地耕地修复,与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磋商议定异地修复,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推行生态修复,该案对多元共治模式下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自2017年开始,陈某为打造“金花苑休闲庄”,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5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修建道路、泳池、房屋、鱼塘等设施。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向陈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未予理睬。

  经勘验,陈某非法占地面积为16.6亩,其中耕地9.93亩,林地5.23亩。又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出具的《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确认,陈某严重破坏耕地面积为9.93亩,其中基本农田7.29亩,一般耕地2.64亩。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损坏,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存在认罪悔罪、对被占用农用地的修复等量刑情节,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量刑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科技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就本案专门性土地修复评估意见的解释问题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农用地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案发后主动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修复,主动认购碳汇,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