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杜江茜

  1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获悉,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疫情防治期间的救治政策、就医结算流程等。

  在医疗救治政策方面,根据该《通知》,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对超出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医疗服务项目直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进一步优化就医结算等工作流程方面,《通知》规定,对异地就医患者,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先救治后清算,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及时协助患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药品及诊疗项目调整情况,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以及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要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临床需求,对属于四川省挂网目录的防控疫情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药械生产企业可随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申请挂网,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网下采购后备案的方式应急使用,切实保障临床需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处方时间延长至3个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全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医疗资源收治感染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