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蔡某某在明知销售的口罩仅有普通防尘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谎称N95口罩,销往湖北、四川、辽宁、广东、湖州、宁波等多地,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4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杭州中院获悉,余杭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余杭法院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余杭法院

  “我从三人手上买过口罩,只有一人提供的是符合欧洲FFP2标准的正规口罩,另外两人中,余某某的口罩外包装盒分蓝色和橙色两种,是某口罩厂生产的,开始的产品介绍上看上去质量还是可以的,但实物视频看上去要比产品介绍要差一点,要薄很多,拿在手上能透出手。”蔡某某在庭审时表示。

  余某翻译了产品的外包装盒,大意是‘防尘口罩,用于花园、车库的清扫的防护’,并特别标明不用于医疗外科、病毒防护。“想趁此机会赚点钱,也想着口罩这么紧缺,有口罩总比没口罩戴着要好。”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某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防病毒口罩紧缺,遂产生销售口罩获利的想法。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被告人蔡某某从余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人民币2元至4元每个的价格购买防尘口罩共计75500个。

  在明知上述口罩不具备防病毒防细菌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虚假宣传是“防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达99%”的N95口罩,并以人民币4.5元至9元每个的价格销售给罗某某、骆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实际收到货款人民币552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蔡某某所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达标(要求过滤效率≥90%,实际检测值分别为6.5%、8.7%、20.1%),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仍伙同他人以次充好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疫物资,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蔡某某的销售得款发还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