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何勤华

  西昌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74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李舜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者7月24日了解到,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前,李舜在担任凉山州越西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收受肖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8年9月至2019年春节前后,李舜在担任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分两次次收受肖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李舜犯受贿罪依法予以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舜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并非一次犯罪,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舜受贿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合法,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欲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公司的介绍人引荐给该项目招标的具体实施人员,致使该项目的招投标违背了公平原则,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舜在对其调查过程中,在行贿人肖某交代前,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李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舜违法所得人民币17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