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罗人员壮大组织,一家三口齐上阵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的地位,先后组织被告人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在东坡区尚义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东坡区尚义镇造成严重影响,也因此被称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组织成员谢义文、刘国友、魏东、曾旭锋、邹齐、李强、童冈等人在东坡区某宾馆实施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以此为标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春元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领导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忠诚、服从,长期通过组织聚会,喝酒娱乐、送钱送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向参与工程管理和实体经营的组织成员按入股分红、发放报酬,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零花钱、车辆。

  谢义文、黄从平、刘国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丽英等4人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李春元之子李东枰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拢在李春元的身边,接受该组织的安排、指挥,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李春元除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齐上阵。其妻子姚丽英负责管账,其儿子李东枰充当打手,其侄子李伟、董航参与软暴力,他们信奉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觉得自己人信得过、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腐蚀拉拢基层干部,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以李春元为首的黑势力组织形成规模后,开始寻找靠山,不断将黑手伸向基层政权,将基层干部“拉下水”。

  为违法开采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熊公村三组78亩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时任熊公村村支书即本案被告人戢利行贿10万元。为获得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同心园、七里源、西堰居安置小区物管业务,分别向全意村支部书记即本案被告人李志伟在内等14名公职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

  其中,李春元与尚义镇全意村支部书记即被告人李志伟结为异姓兄弟,李志伟长期为李春元奔走,对其余近20名基层村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部分村组干部迫于李春元组织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贿时甚至不敢当场拒绝,次日才敢退回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