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柯等人多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卿柯纠集被告人刘丹、秦鑫、石小飞、王文超、肖忠勇、毛波、达江波、陈定龙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卿柯、刘丹、秦鑫、石小飞、李涛、杜奕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卿柯、刘丹、秦鑫、李涛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卿柯、石小飞、王文超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旌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卿柯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丹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被告人秦鑫、石小飞、王文超等9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