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城镇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近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据悉,《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是指纳入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老旧小区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