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折

  多次提出异议均被驳回

  “房子在你们手里,为啥给卖了?开发商的官司为啥要我们背锅?”伏传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要求归还本属于自己的房子。

  针对伏提出的异议,2019年8月22日,通江县法院作出裁定:“欣都。通祥”项目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无产权证、未竣工验收,伏传强称2016年法院执行过程中,曾向案件承办人反映20楼2号房产已被其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遂驳回其异议申请。

  “我的房子被查封了,这么大的事情,我不去法院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据,可能么?”伏传强说。证人杜朝明称,2016年受伏传支托,把购房合同和交款依据交给了法院,当时接待他的法官态度度很好,对相关资料作了登记,杜本人还在一份表格上签了字。

  对此裁定不服,伏传强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认为,通江法院认定当事人异议逾期的证据不足,处理结果缺乏法律依据,发回重新作出处理。

  2020年3月,通江法院重新立案,认为伏传强虽提供了《商品房预定合同》与付款依据,但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和领取房产证,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排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权益,故驳回其异议请求。

  2020年5月27日,通江法院判决认为,“欣都。通祥”项目属违法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伏传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无效合同,涉案的20楼2号房虽属违法建筑,但仍具财产属性,法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同时查明,法院裁定查封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证据显示伏传强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即伏传强未在查封之前占有、使用房屋,为此,伏传强诉讼请求再度被驳回。

房款(全款)收据房款(全款)收据

  进展

  众多疑问待解 已提起上诉

  对于通江县法院裁定和判决,伏传强心中仍有很多疑问待解,2020年6月底,他已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伏传强诉称:“法院以违法建筑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判令我的购房合同无效,其余卖出去的一百多套房子该如何认定?这本是开发商的过错,为啥要由我们承担?既然违法房产不能交易,为啥又把我的房子划到张某(杨策魁案的申请执行人)名下?张某为什么又能卖给第三人?”

  关于房屋占用时间的认定,伏传强也提出异议,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认定实际实际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为60天,60天满后才生效,查封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5年10月27日,显然,自己是在公告生效之前接收、占用房屋,法院以一个尚未生效的判决来剥夺自己对房屋的应有权利,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