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轻了?”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一审判决并无偏颇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谭松韵的知名度,受到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谈论,这既说明被害者的不幸值得同情,也意味着案件的办理程序需要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案件,但在互联网时代,因为当事人家属的演员身份,使得此案在舆论场引起颇大关注。如今一审宣判,基于公开庭审程序和法律框架下的裁决,有望为沸沸扬扬的“舆情”定纷止争。

  根据司法机关审查,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事实是清楚的。马明弘酒后驾驶并在肇事后逃逸,虽其后来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而且,他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此外,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

  这些法律事实,司法机关作出了酌情从重处罚的判决。应该说,根据马明弘的犯罪事实,一审这个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意志,并没有像一些网友说的“判得太轻”。

  对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不能认定马明弘存在“逃逸致死”的加重情节。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而马明弘没有被判七年徒刑,或是法院基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而在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区间里做出的酌情处理和综合考量。

  总而言之,一审的这个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偏颇。

  这个案件,本身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家属的“明星”身份,才被舆论放大,置于网友的关注和审视之下。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演员谭松韵的知名度,受到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谈论,这既说明被害者的不幸值得同情,也意味着案件的办理程序需要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这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不重要。实际上,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无论当事人或涉事者是何种身份,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待。只有法律公正判决,方能捍卫正义,回应社会关切。

  这应该也是“谭松韵母亲被撞案”所带来的法治意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