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4个塑料桶 污染80吨土壤  

  3人获刑并支付公益损失90万元

  本报讯(记者 陈博)3人在清洗4个装有强烈刺鼻气味液体的塑料桶时,因液体味道刺鼻刺眼而中途放弃,但他们在清洗和转移塑料桶的过程中导致了80多吨土壤受到污染。日前,金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支付公益损失90余万元。

  事件 随意遗弃危化品酿祸

  去年6月6日,钟某某、兰某某、梁某某将装有强烈刺鼻气味液体的4个蓝色塑料桶在钟某某家中清洗,清洗中的废液流至附近土壤中。清洗到一半时,因液体味道刺鼻、刺眼,又灼伤了3人部分皮肤,3人最后放弃了清洗,改为驾车将塑料桶拉至路边遗弃。途中,车上塑料桶内的废液不断溢出,又将路边的土壤污染。最后,遗弃塑料桶时,3人被当地村民举报。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某家中提取的土壤及路边下水道内提取的水样中均检出苯丙酮成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而钟某某等3人处置危险化学品导致土壤、大气受到明显污染。金堂县生态环境局在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应急处置时,合计转移处理受污染土壤共计80余吨,费用多达80余万元;另外,应急处置费用达20余万元。而后期恢复预计产生费用还需10万余元。

  判决 支付公益损失90万元

  去年9月,金堂县公安局以钟某某、兰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金堂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该院第一检察部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第四检察部。

  在办案期限内,两部的承办人员多次走访事发地,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相关证据,就专业问题询问鉴定部门,掌握污染物的危害、特点,以确信职能部门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最终,固定完善相关证据链条,为出庭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控辩双方发表多轮意见,针对辩方提出的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无相关票据支持,无法确定为100万元,不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应以公益诉讼起诉书确定的公益损失90余万元认定财产损失的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给予了有力的回击。

  最终,金堂县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3人共同支付公益损失90余万元。